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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苏州金合盛控股有限公司  2016-07-06 15:36:07 作者:SystemMaster
《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差旅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财办行〔2015〕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车改方案和实际,就《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字〔2014〕19号)中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根据省批复苏州市车改方案,我市公务出行保障范围为姑苏区、相城区(以下简称常驻地)。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行的,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原则上不建议开私家车长途公务出行,若自行前往,过桥过路费可以据实报销。
  1.一般公务出行至吴中区、虎丘区、工业园区的,交通费按每人每天(自然天数,下同)50元标准包干使用;
  2.一般公务出行至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的,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00元,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3.当天既到区又到市(县)的,按到市(县)(含吴江区)标准报销一次;
  4.一般公务出行离开苏州大市范围的,按原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5.一般公务出行在常驻地以内的,不再报销任何费用。

  (二)单位派车出行的,不再给予交通费补助。至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的,按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予以报销,至吴中区、虎丘区、工业园区的不再报销任何费用。
  (三)单位(及下属单位)在常驻地以外的,可按照属地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单位应建立公务出行报告制度,完善财务审批等相关实施细则,严禁实行按月固定额度发放,严禁全员普发。在公务出行结束后一个月内部门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财政部门不再追加各单位差旅费支出预算。
  (五)派驻在常驻地以外工作的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待异地交流干部管理办法出台后,另行制订。
  (六)各市(县)、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保障范围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市级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一并执行。

二、中央及省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二)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或培训,可按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除此之外,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其他各项费用。
  (三)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其他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按规定等次乘坐,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五)出差人员住宿不要求必须入住定点饭店。
  (六)差旅费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字〔2014〕19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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